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工财发〔1994〕69号    1994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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