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必须打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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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628日至72日,咸阳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团成员分别走进渭城法院、泾阳法院、泾阳县桥底镇官庙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宣讲会。图为泾阳县桥底镇官庙村扫黑除恶宣讲现场

 

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离不开“保护伞”的支持和庇护。只有坚决打掉“保护伞”,才能真正根除黑恶势力。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一批“保护伞”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记者对近期我省审理的部分“保护伞”案件进行了梳理。

 

涉黑“村霸”和“警伞”同堂受审

 

61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了解,该案系西安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

 

被告人马某桥,曾任西安市高陵区(原高陵县)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36个月。杨某喜曾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村委会主任。200811月,马某桥隐瞒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耿北村村委会主任。上任之后马某桥笼络村委会干部杨某喜、吴某忠、孟某等人,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黄某充当打手,结交耿镇领导干部刘某刚、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某峰作为靠山、“保护伞”。

 

20119月,马某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随后,杨某喜、茹某、陈某、周某、刘某相继加入该组织,形成了以马某桥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依托农村基层政权,利用马某桥、杨某喜等人担任村干部形成的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和骗取政府或企业的征地、租地赔偿款。

 

马某桥、杨某喜、黄某还组织人员非法挖砂。他们将非法挖砂获取的经济利益,一方面用于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用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包庇、保护。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马某桥在村委会当众辱骂、殴打村干部,多次指使黄某殴打与其有矛盾的村民群众。2015年,马某桥因曾被判刑不能参与村“两委”选举,便利用自己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的便利条件,使杨某喜顺利当选村委会主任。杨某喜上任后,听命于马某桥的指挥,使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刘某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高陵区耿镇副镇长、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期间,分管土地、农林、水电、畜牧、统计、开发等工作,明知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仍纵容、包庇,充当“保护伞”。

 

尤某峰20111月担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后,明知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纵容、包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马某桥称兄道弟,充当该组织“保护伞”。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马某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判处其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某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被告人刘某刚犯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被告人尤某峰犯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11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纵容包庇型“官伞”受严惩

 

2018年年底,汉长安城遗址区近20亩土地有人倾倒建筑垃圾6万余立方米,后期垃圾清运直接造成财政资金700余万元损失。未央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垃圾倾倒是“张某恶势力团伙”所为。201938日,未央区纪委监委及时介入并经综合研判,认为张某等人在汉长安城遗址区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达半年之久而未被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嫌疑,甚至不排除有利益勾结的可能。于是,未央区纪委监委联合未央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张某交代,20186月至201811月,其在自己租赁的惠西村19亩农业用地上违法倾倒垃圾,而负责对渣土车乱倒垃圾行为巡查和查处的是西安市未央区保安公司派驻汉城执法中队协管城管分队长惠某。为此,张某找到惠某,请求“关照”。随后,张某陆续给了惠某“好处费”。2019313日,未央区纪委监委联合未央区公安机关将惠某抓获归案,惠某对收取张某贿赂的问题供认不讳。

 

经查,2018620日至2018109日,张某在组织倾倒垃圾时,以转账形式向惠某支付“好处费”和“感谢费”56笔,共计9.55万元。惠某收到“好处费”和“感谢费”后,只做表面上的巡查工作,在张某组织倾倒垃圾的地点稍作停留就离开。就这样,张某在此期间大肆违法倾倒垃圾,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惠某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保护,被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受到了严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徇私枉法的“保护伞”一审获刑

 

628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袁某康徇私枉法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康有期徒刑1年。

 

旬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时任安康市汉滨区石梯乡(现石梯镇)派出所所长袁某康,因收取批捕在逃人员赵某之母的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说情,对之前多次组织但抓捕未果的赵某放弃抓捕。2008年后,袁某康在辖区内多次遇到赵某却不将其抓获归案,故意使其不受追诉。2010年后,袁某康工作调整,负责所在公安分局追逃清理工作,其在日常工作和历年专项清理工作中,一直未将赵某清理上网重新追逃,导致赵某长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旬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康身为担负侦查抓捕工作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赵某是在逃犯罪嫌疑人,收取其家属礼金和接受他人请托,而不履行抓捕职责,故意放纵使赵某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袁某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因放纵、不抓捕赵某,致使赵某有恃无恐、逐渐坐大,在担任石梯镇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把持基层村组政权,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招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恶势力”。袁某康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保护伞”的规定,应当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袁某康有期徒刑1年。照片均由记者 马黎摄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年初就明确将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那么,黑恶势力“保护伞”到底有哪几种类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常鹏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类型进行了分类解释。

 

出资分红型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

 

站台撑腰型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

 

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后果如何?常鹏说:“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记者 马黎)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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