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进行修订 增加了有关改进作风、严格纪律的规定

2月19日,陕西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

《修正草案》突出思想政治引领,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要求。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修正草案》增加有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修正草案》增加有关增强法治意识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修正草案》增加有关强化道德要求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修正草案》增加了有关改进作风、严格纪律的规定,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按时参加会议,按照规定请假,遵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要求,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正确履职。

此外,《修正草案》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据《群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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