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

5月10日记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其中: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755元提高到1944元,最低标准从1575元提高到1755元,人均增加180元,增幅11%,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同步。《通知》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0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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