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陕西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类工资区每月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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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5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月,二类区1422/月,三类区1332/月,四类区124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同时,与之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也相应调整。

此次调整,是依据人社部、财政部“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规定,结合省情,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一次性调整到位。工作人员介绍,最高标准从1260元提高到1512元,最低标准从1035元提高到1242元,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其中,西安市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 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属二类工资区;鄠邑区、周至县属三类工资区;蓝田县属四类工资区。

适当调整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阶段性降低费率、稳岗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记者 郭欣)

据《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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