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通知》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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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

《通知》要求,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统一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实施分类管理。

精简审批环节。一是“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二是“放”,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三是“并”,合并管理内容相近的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完善审批体系。一是以“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二是以“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所有审批都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上实施。三是以“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四是用“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五是以“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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