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
让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有底气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大职工、企业负责人和工会干部对此充满期待。《条例》的出台,无疑使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更有底气。
往日现象
不规范让劳资双方都未受益
小刘是一家非公企业业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员工,他告诉记者:“工资相比于其他同类型企业有些偏低,但没人愿意把二十多个人组织起来去跟老板谈判,都怕惹急了老总被开除。”
似乎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更好一些,然而现实是,单位的工会干部也要领老板的工资,腰杆根本硬不起来。而企业老板追逐利益最大化,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更是不可能主动谈判。
在往日的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企业、小微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以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
《条例》出台
是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利器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意味着就能给职工涨工资?
“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任何工资条例的出台,都不是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增长或降薪方案,它只是更好地规范企业支付工资,规范整个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从而改善企业内部分配关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娜说。
《条例》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运转效益比较好,员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手段涨工资,但工资集体协商不能简单等同于为职工涨工资。
铜川安泰实业集团工会主席王文学告诉记者:“集团工会每年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与集团协商职工工资增幅力度,每年增幅7%到10%不等,即使企业发展最艰难的一年,职工工资也增长了5%,职工劳动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生产任务完成得更好了!”
那么,工资集体协商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铜川安泰实业集团董事长王维健说,自从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没有一次合同期内因为协商过的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环境;因为同行业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差不多,企业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有序,避免了相互间挖人现象,员工队伍更加稳定;员工责任感加强了,我的收益也就更好了!
“苏浙等经济发达省份出现的‘一村一品’‘一镇一品’区域行业特色,而相同区域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区域行业特征,在这些地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这些一直是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所关注的。
赵霞举例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街道、汉中市汉台区医药行业等,通过制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解决了同行业之间“乱挖墙脚”的无序竞争,优化了区域行业内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升了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能力。
“陕西工会将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条例》的重中之重,按照《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立足新常态,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突出同行业内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具有共性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协商层次更高、覆盖范围更广、合同质量更优上发展。”赵霞说。(记者王何军)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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