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5月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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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陕西5月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本次降费不会影响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5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了解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4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自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6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630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会民介绍说,《实施办法》充分结合省情实际,统筹考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我省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办法》明确,自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6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6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的市可下调50%18-23个月的可下调20%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

对此,刘会民表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占整个社保单位缴费比例的大头,这次采取了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了1/5,并将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安排坚持下去。而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社保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据了解,我省从20147月起就实施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已先后执行三轮,第三轮今年630日到期。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还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作出规定,自20191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对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个人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刘会民表示,我省在制定《实施办法》时综合考虑了扩面征缴、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调剂资金、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和待遇调整增加支出、退休人数增长等动态因素,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反复测算。请大家放心,本次降费不会影响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又讯 2019年,我省还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比例为5%。目前,我省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调整方案,确保待遇调整如期兑现。  (记者 兰增干)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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